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47號原告祭祀公業 吳坤昌 法定代理人 吳長歡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複代理人 張睿群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3,770元,惟原告嗣於民國99年10月13日具狀變更其訴之聲明,且未於訴狀內載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前以99年10月18日函請原告提出系○○○鄉○○路○○○○○號及519-1號房屋之交易價值及相關依據到院,迄未見覆。從而,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課徵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桃園縣○○鄉○○路○○○○○號及521-1號房屋之交易價額,或其鑑價方式,或其他原告能具體表明之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