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員大會所有議程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0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臺灣省建築師公會間撤銷會員大會所有議程決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本院99年度補字第1203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9年10月1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