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4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顯輝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17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有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嗣經本院於簡式審判程序中訊問被告後,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撤銷前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