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4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
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9月8日判決,並於99年9月13日送達於被告本人,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於99年9月21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依法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於99年10月19日裁定命被告於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已於99年10月21日送達由被告本人收受,此亦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被告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