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秋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檢察官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月31日101年度簡字第80號判決(起訴案號:98年度偵續字第184號),提起上訴,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以簡式審判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葉秋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告訴人 黃謙桂 履行如附件和解筆錄所示之分期給付。
事實
一、葉秋蘭與黃謙桂係朋友關係,葉秋蘭明知其並未認識政府官員,亦無與包商共同承攬政府公共工程,而係其本身需求大量資金以供放貸賺取利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單一犯意,隱瞞其資金需求係從事放貸使用之事實,於民國96年6月間,在其位於臺南縣新營市(現改制為臺南市○○區○○○路○段○○巷○○號住處,向黃謙桂佯稱有政府公共工程之投標案可投資,獲利匪淺,邀集黃謙桂向親友集資後參與投資,使黃謙桂陷於錯誤,自96年6月21日起至97年10月24日止,陸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葉秋蘭之土地銀行新營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葉秋蘭之夫 盧昱宏 (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內,且於上開期間,葉秋蘭為取信於黃謙桂,多次以投資獲利為名匯款予黃謙桂,並帶同黃謙桂南下與所稱之水利處人員 楊瑞芳 或承包廠商 吳冠賦 等人見面,或至所佯稱之工程地點看工程進度,致使黃謙桂信以為真,陸續集資加碼投資,總計投資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6038萬8000元。嗣葉秋蘭無法給付獲利,一再藉詞推託,黃謙桂發覺受騙,始提出告訴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黃謙桂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秋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下列事證足資佐證: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謙桂於警詢及偵訊時就受騙匯款經過指證綦詳。②告訴人黃謙桂指稱在被告帶同下與水利處員工楊瑞芳、包商吳冠賦等人見面一節,則經證人楊瑞芳、吳冠賦於偵查中均證稱並未與被告合作參與任何政府公共工程之投標事宜,證人楊瑞芳進一步證稱其並非水利局員工等語,是被告向黃謙桂所稱投資公共工程云云,均屬不實。③被告於97年10月間,因黃謙桂察覺有異,仍於通話中一再以「包商不是沒有拿到錢,只是拿到一點點,他也要運作,等到我星期二帶你去,讓助理講給你聽,不要我跟你說」、「國庫沒錢」、「電視報導,我們去開會他也這樣講,要不然怎麼 馬英九 上任被罵成這樣,他上任的時候欠我們中南部工程款九百多億,承諾上任要給我們,是他自己跳票,才搞到我這樣快死掉」、「可是工程款沒有錢下來,追你也沒有用,所以我要趕快追」、「我今天明明知道有錢在裡面,你還這樣跟我吵,難道你要我們這些包商死給你看,一、二十家包商死給你看」云云,向黃謙桂推託,又另以手機傳送「錢是三號中央才撥」之簡訊予黃謙桂,以上有電話錄音光碟、譯文、手機簡訊內容翻拍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確實以投資公共工程為由,向黃謙桂收取資金。
④黃謙桂自96年6月21日起至97年10月24日止,如附表所示,陸續匯款至被告之土地銀行帳戶及被告配偶盧昱宏之郵局帳戶內之事實,則有黃謙桂之土地銀行存摺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黃謙桂之郵政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及存摺影本、被告之土地銀行存摺影本附卷為憑(臺南地檢署98年度偵續字第184號卷第48-109頁)。綜上證據,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自96年6月21日起至97年10月24日止,以投資政府公共工程之同一事實理由,向黃謙桂詐取匯款,匯款時間密接,侵害法益同一,顯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應評價為接續犯,論以一罪。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而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固非無見。惟被告原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於原審因傳拘不到而遭通緝,嗣通緝到案後,因自白犯罪,原審乃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考量被告詐欺金額高達6千餘萬元,所生危害甚鉅,犯罪情節不輕,原審所處刑罰與被告所犯罪責,難認相當,實有未洽,檢察官循告訴人所請,認被告詐取鉅資,惡性重大,不服原審所處刑度,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固坦承犯行,然其假投資為名,以給付獲利為餌,利用人性欲求高利之弱點,向告訴人詐取資金,金額高達6千餘萬元,造成告訴人損失慘重,所為自應予相當之刑事非難,且其於偵查及本院坦承騙取資金係供放貸使用,但始終未能說明資金流向,亦無法說明週轉不靈之具體情形,僅於本院泛稱遭人倒債云云,犯後態度難認甚為良好,但念其並無任何犯罪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業於本院與告訴人和解,約定分期攤還,有和解筆錄在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茲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於本院與告訴人以2000萬元達成和解,約定按月給付1萬5000元,有本院和解筆錄可稽,告訴人表示為降低損失,願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之機會,公訴人亦請求為附條件緩刑之諭知,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應足策其警惕,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參酌賠償金額尚須分期履行,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之規定,併予諭知緩刑5年,並於緩刑期間內,課予被告如附件和解筆錄所示分期給付之負擔,以督促被告確實履行和解內容,且戒慎所為,避免再犯,用啟自新。
五、本院認依被告之犯罪情節,本件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撤銷原審判決,自為第一審判決,檢察官或被告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尚晃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玉熙
法官魏玉英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附表:(臺南地檢署98年度偵續字第184號卷第103-109頁參照)┌──┬────┬─────────┬────────────┐│編號│匯款日期│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96.06.21│475,000元│葉秋蘭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2│96.07.12│648,000元│盧昱宏所有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3│96.07.27│40,000元│葉秋蘭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4│96.08.10│237,500元│同上│├──┼────┼─────────┼────────────┤│5│96.08.13│59,000元│同上│├──┼────┼─────────┼────────────┤│6│96.08.13│30,000元│同上│├──┼────┼─────────┼────────────┤│7│96.08.20│570,000元│同上│├──┼────┼─────────┼────────────┤│8│96.08.28│10,000元│同上│├──┼────┼─────────┼────────────┤│9│96.09.07│500,000元│同上│├──┼────┼─────────┼────────────┤│10│96.09.07│20,000元│同上│├──┼────┼─────────┼────────────┤│11│96.09.13│34,000元│同上│├──┼────┼─────────┼────────────┤│12│96.09.20│225,500元│同上│├──┼────┼─────────┼────────────┤│13│96.09.20│50,000元│同上│├──┼────┼─────────┼────────────┤│14│96.09.26│1,133,000元│同上│├──┼────┼─────────┼────────────┤│15│96.09.26│40,000元│同上│├──┼────┼─────────┼────────────┤│16│96.10.01│1,327,500元│同上│├──┼────┼─────────┼────────────┤│17│96.10.03│100,000元│同上│├──┼────┼─────────┼────────────┤│18│96.10.09│300,000元│同上│├──┼────┼─────────┼────────────┤│19│96.10.11│728,000元│同上│├──┼────┼─────────┼────────────┤│20│96.10.12│24,000元│同上│├──┼────┼─────────┼────────────┤│21│96.10.17│1,000,000元│同上│├──┼────┼─────────┼────────────┤│22│96.10.17│430,000元│同上│├──┼────┼─────────┼────────────┤│23│96.10.18│78,500元│同上│├──┼────┼─────────┼────────────┤│24│96.10.18│316,900元│同上│├──┼────┼─────────┼────────────┤│25│96.10.18│8,600元│同上│├──┼────┼─────────┼────────────┤│26│96.10.19│330,000元│同上│├──┼────┼─────────┼────────────┤│27│96.10.22│85,000元│同上│├──┼────┼─────────┼────────────┤│28│96.10.22│280,000元│同上│├──┼────┼─────────┼────────────┤│29│96.11.01│300,400元│同上│├──┼────┼─────────┼────────────┤│30│96.11.02│90,000元│同上│├──┼────┼─────────┼────────────┤│31│96.11.07│1,010,000元│同上│├──┼────┼─────────┼────────────┤│32│96.11.09│510,000元│同上│├──┼────┼─────────┼────────────┤│33│96.11.12│1,000,000元│同上│├──┼────┼─────────┼────────────┤│34│96.11.12│517,800元│同上│├──┼────┼─────────┼────────────┤│35│96.11.13│35,000元│同上│├──┼────┼─────────┼────────────┤│36│96.11.14│373,000元│同上│├──┼────┼─────────┼────────────┤│37│96.11.14│200,000元│同上│├──┼────┼─────────┼────────────┤│38│96.11.16│1,146,600元│同上│├──┼────┼─────────┼────────────┤│39│96.11.16│242,000元│同上│├──┼────┼─────────┼────────────┤│40│96.11.16│121,000元│同上│├──┼────┼─────────┼────────────┤│41│96.11.19│1,120,900元│同上│├──┼────┼─────────┼────────────┤│42│96.11.19│511,000元│同上│├──┼────┼─────────┼────────────┤│43│96.11.19│325,000元│同上│├──┼────┼─────────┼────────────┤│44│96.11.20│1,806,200元│同上│├──┼────┼─────────┼────────────┤│45│96.11.21│537,000元│同上│├──┼────┼─────────┼────────────┤│46│96.11.26│1,155,500元│同上│├──┼────┼─────────┼────────────┤│47│96.11.26│350,000元│同上│├──┼────┼─────────┼────────────┤│48│96.11.30│465,000元│同上│├──┼────┼─────────┼────────────┤│49│96.12.04│160,000元│同上│├──┼────┼─────────┼────────────┤│50│96.12.05│410,800元│同上│├──┼────┼─────────┼────────────┤│51│96.12.06│705,000元│同上│├──┼────┼─────────┼────────────┤│52│96.12.10│153,400元│同上│├──┼────┼─────────┼────────────┤│53│96.12.11│121,500元│同上│├──┼────┼─────────┼────────────┤│54│96.12.13│150,000元│同上│├──┼────┼─────────┼────────────┤│55│96.12.18│33,600元│同上│├──┼────┼─────────┼────────────┤│56│96.12.19│101,400元│同上│├──┼────┼─────────┼────────────┤│57│96.12.20│416,500元│同上│├──┼────┼─────────┼────────────┤│58│96.12.20│100,000元│同上│├──┼────┼─────────┼────────────┤│59│96.12.21│207,000元│同上│├──┼────┼─────────┼────────────┤│60│96.12.24│161,000元│同上│├──┼────┼─────────┼────────────┤│61│96.12.26│32,500元│同上│├──┼────┼─────────┼────────────┤│62│97.01.02│570,000元│同上│├──┼────┼─────────┼────────────┤│63│97.01.02│380,000元│同上│├──┼────┼─────────┼────────────┤│64│97.01.11│141,100元│同上│├──┼────┼─────────┼────────────┤│65│97.01.16│1,792,200元│同上│├──┼────┼─────────┼────────────┤│66│97.01.17│1,495,000元│同上│├──┼────┼─────────┼────────────┤│67│97.01.17│252,000元│同上│├──┼────┼─────────┼────────────┤│68│97.01.27│339,000元│同上│├──┼────┼─────────┼────────────┤│69│97.01.22│1,710,000元│同上│├──┼────┼─────────┼────────────┤│70│97.01.23│1,280,000元│同上│├──┼────┼─────────┼────────────┤│71│97.01.23│245,000元│同上│├──┼────┼─────────┼────────────┤│72│97.01.25│2,205,000元│同上│├──┼────┼─────────┼────────────┤│73│97.01.28│1,102,500元│同上│├──┼────┼─────────┼────────────┤│74│97.01.29│860,000元│同上│├──┼────┼─────────┼────────────┤│75│97.01.30│3,000,000元│同上│├──┼────┼─────────┼────────────┤│76│97.02.05│186,000元│同上│├──┼────┼─────────┼────────────┤│77│97.02.14│167,400元│同上│├──┼────┼─────────┼────────────┤│78│97.02.19│139,500元│同上│├──┼────┼─────────┼────────────┤│79│97.02.20│93,000元│同上│├──┼────┼─────────┼────────────┤│80│97.02.21│58,500元│同上│├──┼────┼─────────┼────────────┤│81│97.02.22│1,333,200元│同上│├──┼────┼─────────┼────────────┤│82│97.02.22│823,000元│同上│├──┼────┼─────────┼────────────┤│83│97.02.22│200,000元│同上│├──┼────┼─────────┼────────────┤│84│97.02.27│350,000元│同上│├──┼────┼─────────┼────────────┤│85│97.03.04│800,000元│同上│├──┼────┼─────────┼────────────┤│86│97.03.04│750,000元│同上│├──┼────┼─────────┼────────────┤│87│97.03.25│880,000元│同上│├──┼────┼─────────┼────────────┤│88│97.03.27│30,000元│同上│├──┼────┼─────────┼────────────┤│89│97.03.27│10,000元│同上│├──┼────┼─────────┼────────────┤│90│97.03.28│880,000元│同上│├──┼────┼─────────┼────────────┤│91│97.03.31│1,660,000元│同上│├──┼────┼─────────┼────────────┤│92│97.04.02│1,203,500元│同上│├──┼────┼─────────┼────────────┤│93│97.04.03│93,000元│同上│├──┼────┼─────────┼────────────┤│94│97.04.08│50,000元│同上│├──┼────┼─────────┼────────────┤│95│97.04.10│1,560,000元│同上│├──┼────┼─────────┼────────────┤│96│97.04.11│528,000元│同上│├──┼────┼─────────┼────────────┤│97│97.04.11│2,000元│同上│├──┼────┼─────────┼────────────┤│98│97.04.17│3,000,000元│同上│├──┼────┼─────────┼────────────┤│99│97.04.18│900,000元│同上│├──┼────┼─────────┼────────────┤│100│97.04.18│440,000元│同上│├──┼────┼─────────┼────────────┤│101│97.04.23│200,000元│同上│├──┼────┼─────────┼────────────┤│102│97.04.29│1,813,000元│同上│├──┼────┼─────────┼────────────┤│103│97.05.09│700,000元│同上│├──┼────┼─────────┼────────────┤│104│97.05.19│70,000元│同上│├──┼────┼─────────┼────────────┤│105│97.09.19│50,000元│同上│├──┼────┼─────────┼────────────┤│106│97.09.23│30,000元│同上│├──┼────┼─────────┼────────────┤│107│97.10.03│80,000元│同上│├──┼────┼─────────┼────────────┤│108│97.10.23│30,000元│同上│├──┼────┼─────────┼────────────┤│109│97.10.24│10,000元│同上│├──┼────┼─────────┼────────────┤│110│96.11.05│1,710,000元│同上│├──┼────┼─────────┼────────────┤│111│96.11.06│50,000元│同上│├──┼────┼─────────┼────────────┤│112│96.11.08│134,500元│同上│├──┼────┼─────────┼────────────┤│113│96.11.09│100,000元│同上│├──┼────┼─────────┼────────────┤│114│96.11.14│227,000元│同上│├──┼────┼─────────┼────────────┤│115│97.09.04│25,000元│同上│├──┴────┴─────────┴────────────┤│合計:60,388,000元│└──────────────────────────────┘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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