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48號上訴人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忠興 被上訴人 賴紹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48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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