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法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司法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法字第60號聲請人 毛漢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變更法人章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松山教育事務基金會章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09年10月5日及同年11月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16日及同年11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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