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狀文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件
一、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二、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或租屋津貼?若有,其金額若干?
三、請提出最新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現有無投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何?
四、釋明聲請人實際住居所為何處?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
五、提出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六、請陳報聲請人是否受其子女扶養?若有,其扶養費金額為何?若無,請釋明原因。
七、請提出自民國104年8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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