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麒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麒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麒洲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7年1月1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麒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8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2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7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5
21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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