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志成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於民國103年5月1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7年1月12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①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42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7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②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③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7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8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④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38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8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①、②案復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0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③、④案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接續執行,於102年6月2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5月又20日;⑤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391號、103年度審訴緝字第6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10月(共2罪),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382號判決駁回上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因不得上訴而確定在案,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再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0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⑥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0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⑤、⑥案復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與前揭殘刑5月又20日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年1月1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701507061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