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45號聲請人 藍庭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賴峻權附件:
一、請補繳本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6,63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3人×10份×51元=6,63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聲請人說明該筆
債權是否讓與第三人?受讓人為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更正正確債權人清冊。
二、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12人,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09年度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聲請人之金融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上開所提出者均非最新日期,並切勿以影本代替。)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房屋?該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倘若為租屋,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租賃契約,切勿自行刪減租賃契約內容(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又聲請人之戶籍地房屋即新北市○○區○○街○○里000○00號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由何人居住?聲請人何以需於現地居住?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他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請聲請人依上開說明,重新提出於國泰世華銀行、中華郵政
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並請影印「清楚」,切勿以影本代之。
㈤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㈥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㈦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
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即107年11月27日至112年11月26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八、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除領取老年津貼外,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
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聲請人稱收入來源為「打石工收入」,應說明該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週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暨雇主之聯絡方式,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聲請人應提出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千元之領取證明或轉帳
帳戶完整交易明細。另聲請人除領取上開補助外,是否尚有領取任何社會補助(如租金補助、育兒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家庭扶助基金會補助等)?如有,請依前開說明,陳報自110年11月起每月領取之金額為何?列表詳細說明之,並提出相關資料。
九、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請聲請人確認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必要
生活支出,是否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請注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各項規定與立法理由後,再為陳報。
★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請與扶養費分別計列。
㈡倘聲請人選擇不依上開規定為最低生活費之陳報,即應詳列
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及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支出數額。
㈢必要支出含膳食、家庭生活費用(水電瓦斯電話費等支出)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就診、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聲請人所有必要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繳款證明、統一發票等,並不以此為限)。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
★聲請人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聲請人父親,請釋明原因及
必要性,即應具體此部分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提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並陳報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則請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年籍、戶籍謄本與職業、所得等資料。並陳報扶養費是否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分擔金額為何?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聲請人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聲請人父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至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聲請人父親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勞保年金、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一、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每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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