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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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以文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侵上更二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8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由本院105年度聲字第
4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4年6月15日送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104年6月15日入監接續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4111號函文暨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4110號)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