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6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贅引「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部分應予刪除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誤贅引「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應予刪除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年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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