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2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4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4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13日送達,此有航空郵政回執一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劉佳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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