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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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204號
原   告  莊誌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郭碧
芬即 宏昱 商行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
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
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5,000元(附
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
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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