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調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黎芸汎黎佩玲
相 對 人  彭榮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芸汎即黎佩玲及彭榮國間回復所有權移轉

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黎芸汎即黎佩玲向聲請人
申辦信用卡使用,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黎芸汎即黎佩玲尚
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而查相對人黎芸汎即黎佩玲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黎芸汎即黎佩玲明知負有債務,仍
將其所有之上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登記予相
對人彭榮國,疑為脫產行為,故請求撤銷該買賣關係,為此
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黎芸汎即黎佩玲之信用貸款債權
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
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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