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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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3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3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吳爭奇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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