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7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薛政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叁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本案尚未審結,被告甲○○前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