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59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 律師複代理人 朱從龍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上開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提出給付房屋貸款或生活費之有關證據到庭)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