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邱正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玖年參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強制性交罪,有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0、甲○於偵查中之指訴,以及證人B男、被害人之母000000000A之證述、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害人稱呼被告為「爸爸」,先前並有共同居住之事實,有事實足認有串證之虞,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0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乙○○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相關證人已調查完畢,雖已無串證之虞,惟審酌被告因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業經本院認定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足見被告確屬罪嫌重大,所判處之刑期又非輕,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再參以被告戶籍地設於臺南縣,卻長期租屋於中壢地區,或分租友人承租處,洵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綜上,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俞力華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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