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附表┌───────┬────────┬────────┐│編號│一│二│├───────┼────────┼────────┤│所犯法條及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5年3月2日│95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桃園地方法院檢察││關年度及案號│署95年毒偵字第│署95年毒偵字第│││1466號│1466號│├──┬────┼────────┼────────┤│最│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訴字第1705│95年訴字第1705││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5年11月30日│95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訴字第1705│95年訴字第1705││決││號│號││├────┼────────┼────────┤││確定日期│96年3月30日│96年3月30日│├──┴────┼────────┼────────┤│中華民國九十六│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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