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78號聲請人 仲偉瀛 代理人 仲偉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7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000011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228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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