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58號聲請人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古健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108年10月25日27,000元A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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