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易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四號
被上訴人 陳萬居
簡昭貴 簡銀簡昭鐘 簡金絲陳秀盆 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甲○○、乙○○、丙○○○、戊○○、丁○○、己○○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於本件事件移送民事庭後,於原審追加請求上訴人損害賠償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上訴人陳萬居,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元。
二、被上訴人簡昭貴、 簡銀對 、簡昭鐘、簡金絲、 簡陳秀盆 ,其訴訟標的金額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元。
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毋得遲延,致遭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林紀元~B3法官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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