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主文「併科罰金參萬元」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之誤寫,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莊謙崇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