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小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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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小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吳采容
楊逸麒 黃麗禎 送達代收人楊逸麒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裁定,限上訴人甲○○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2法官陳仁智~B3法官黃國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