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
原告辛○○
子○○卯○○丑○○癸○○寅○○○庚○○丁○○戊○○壬○○○乙○○丙○○己○○被告包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任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幸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江永年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