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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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一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吳小燕右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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