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 吳逢吉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4號,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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