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685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原告丁0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島商群體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均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由原告甲○○○○○提起之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由原告華興影音光碟視聽社提起之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2,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均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