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醫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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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醫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醫字第6號原告戊○○
丁○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寅○○、丑○○、己○○、壬○○、辛○○、甲○○、台灣大學附屬醫學院、癸○○、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檢驗局、子○○、乙○○、庚○○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原告戊○○、丁○、丙○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捌佰萬元及參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為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捌萬零貳佰元、貳拾玖萬參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