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金字第31號原告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9日下午2時32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馮姿蓉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金字第31號原告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9日下午2時32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