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67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 律師
張藝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住所或居所,亦未記載其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足資辨認被告身分之資料,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潘惠梅E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