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25號聲請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宗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聲請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6年度仲雄聲義字第024號仲裁判斷書所示,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損害賠償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570,722元,依仲裁法第52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繳納聲請費3,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