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5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姵晨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被   告  翁以芝翁儷玲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53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8月14日下午2時0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鎧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伍仟陸佰柒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鎧安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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