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志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13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志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志琳前已有犯竊盜罪之刑事犯罪前案紀錄,素
行非佳,仍因一時貪念,恣意竊取他人動產之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併斟酌其所竊得之物業據被害人具領,所幸未生
重大損害,此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贓物認領
保管單各1件在卷可稽,暨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經濟狀
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