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42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DINHCUONG(中文名:阮庭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偵字第9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NGUYENDINHCUONG(中文名:阮庭強)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時, 施強暴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左手背」
,應更正為「左手臂」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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