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乙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乙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乙仁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邱乙仁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曾定之應執行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施耀婷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附表:受刑人邱乙仁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06.20│108.07.01│108.06.24至108.07.02│├──────┼───────────┼───────────┼───────────┤│偵查(自訴)│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9779號等│偵字第27649號等│偵字第27649號等││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1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88│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88││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9.05.07│109.06.30│109.06.30│├─┼────┼───────────┼───────────┼───────────┤│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1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88│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88││決│││號│號││├────┼───────────┼───────────┼───────────┤││判決確定│109.06.11│109.08.27│109.08.2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執字第│1.臺中地檢109年執字第13398號│││9156號│2.編號2、3原確定判決定執行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