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4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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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彭秋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秋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受刑人彭秋香因背信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受刑人彭秋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誣告│背信│││││││├────────┼───────────┼───────────┼───────────┤│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間│105年1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88號│3067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10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262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7日│109年5月28日││├─┼──────┼───────────┼───────────┼───────────┤│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10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26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27日│109年5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25號(已執畢)│20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