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宜雅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宜雅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宜雅涵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宜雅涵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高增泓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受刑人宜雅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3次)│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初某日至106年│106年5月16日至106年6月│││8月中旬某日│9日│││106年9月5日至106年11月││││初某日││││106年12月1日至106年1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970號等│3970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1號│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判決日期│108.08.15│109.07.09│├───┼────┼───────────┼───────────┤││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原上訴字第21號│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確定日期│108.09.12│109.08.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230號│134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