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小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岡小字第532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戊○○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明
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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