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74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怡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尤美鳳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09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