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郭貞
即 原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本院第一
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
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
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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