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本源
訴訟代理人 林琦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滄敏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668元(計算式:44
×8,947元=393,66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