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上更(三)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1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許世烜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中華民國89年3月9日臺灣 嘉義 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32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6622號、88年度偵字第4311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緩刑貳年。
事實
一、乙○○係 杏昌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下稱杏昌公司)負責人,緣於民國(下同)83年8月間,臺灣省立嘉義醫院(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下稱嘉義醫院)辦理人工腎臟公開招標,由杏昌公司以TORAY.牌人工腎臟,單價新台幣(下同)九百十元得標。嗣前開合約於85年8月間到期後,嘉義醫院總務室課員 胡敏成 及辦事員 孫福珠 (均經原審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三年確定),因負責辦理採購事宜,均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乙○○、胡敏成及孫福珠明知嘉義醫院採購物品,應依採購時有效法令,即「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下稱稽察條例,業於88年6月2日廢止)及「省立嘉義醫院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規範」規定辦理,即採購器材在三十萬元以下者,應採訪價方式,由3家以上廠商,提出估價單,再由廠商公開進行投標比價,由出價最低者得標,並應在其職務上所掌「臺灣省立嘉義醫院醫療器材物品請購單」(下稱嘉義醫院請購單)公文書上,將公開比價廠商及得標廠商,記載於「估價廠商」欄及「最低價廠商」欄。然乙○○竟與胡敏成及孫福珠,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附表所示各次採購(即自85年9月9日起,至86年12月13日止),明知TORAY.牌人工腎臟,僅乙○○所屬之杏昌公司獨家進口,並無第二家可供比價,竟僅向乙○○所屬之杏昌公司詢價,再由乙○○將其所擬之估價單先通知地區經銷商 杏全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杏全公司)及 醫全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醫全公司),使其知悉杏昌公司所擬購買之價額後,由杏全公司、醫全公司擬高於杏昌公司之價格,參加比價(含血液迴路管1套、動靜脈針2支價格),使形式上符合3家廠商比價之規定。另胡敏成及孫福珠於收到杏昌、杏全及醫全3家公司郵寄估價單後,未經公開比價程序,即 於渠 等職務上所掌管「嘉義醫院請購單」公文書,逕行登載「估價廠商:杏昌、杏全、醫全」、「最低價廠商:杏昌」等不實事項,而由杏昌公司,以最低價廠商得標,足以生損害於嘉義醫院辦理採購醫療器材物品之公正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下稱嘉義市調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固不否認於前開時間,曾接獲嘉義醫院購買通知後,即轉告杏昌公司之地區經銷商杏全及醫全兩家公司,分別將TORAY.牌人工腎臟估價單,郵寄與嘉義醫院,惟辯稱:TORAY.牌人工腎臟係由杏昌公司獨家代理,因嘉義醫院要看3家公司估價單,伊才通知經銷商杏全及醫全公司,郵寄估價單報價,伊不瞭解嘉義醫院採購程序,嘉義醫院僅通知伊郵寄估價單,未曾通知前往比價,亦未參與嘉義醫院採購文書之製作,伊並無偽造文書。又杏昌公司係TO
RAY.牌人工腎臟之臺灣獨家代理商,嘉義醫院向杏昌公司採購,成本較低,應無損害嘉義醫院採購醫療器材正確性,且杏昌公司報價係沿續83年間得標價格,單價係九百十元,較諸杏昌公司向臺灣省立彰化醫院(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下稱彰化醫院)報價,單價九百六十元為低,足見杏昌公司並無綁標獲利等語。
二、惟查各機關採購物品,應依被告行為時仍屬有效之前揭「稽察條例」所定程序辦理,嘉義醫院依前開條例,並訂立有「嘉義醫院採購規範」,以規範器材採購。倘採訪價方式者,應由3家以上廠商,提出估價單,再由廠商公開進行投標比價,由出價最低者得標。換言之,廠商除提供估價單報價外,尚須到場進行公開投標,以示比價公開及公正性。然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明知杏昌、杏全及醫全3家公司,均僅郵寄估價單,未實際到場進行公開比價程序,竟連續於附表所示各次採購案(即自85年9月9日起,至86年12月13日止),將「估價廠商:杏昌、杏全、醫全」及「最低價廠商:杏昌」等不實事項,逕自登載於渠2人職務上所掌「嘉義醫院請購單」公文書等情,業據共同被告胡敏成於嘉義市調查站供稱:「參加比價並提供估價單之廠商有杏昌、杏全、醫全等3家,每次均由杏昌得標」、「我有時向杏昌或杏全詢價,該2廠商係關係企業,我通知其中一家廠商時,另一家馬上會知道,另醫全我從未詢價,但每次均會參加比價」(詳調查卷第3頁),另共同被告孫福珠於嘉義市調查站供稱:「我沒有向杏全及醫全2家公司進行訪價,因為TORAY.牌人工腎臟,係由杏昌公司獨家代理,所以我都直接向杏昌公司訂購,杏昌公司即會主動通知杏全及醫全寄送估價單,杏全及醫全2家公司,並未派員實際到場參與比價」等語(詳調查卷第15頁),而杏昌公司董事長 黃日華 亦於嘉義市調查站供稱:「本公司係經嘉義醫院承辦人胡敏成、孫福珠通知要求本公司針對TORAY.牌採購型號、數量報價,才得知採購消息」、「本公司通知杏全、醫全提供估價單予嘉義醫院時,都會告知杏昌公司估價單填寫之單價,杏全、醫全基於默契,均會填寫高於杏昌公司之估價單」(詳調查卷第27頁、第28頁),於偵查中亦供稱:渠為杏昌公司負責人,為TORA
Y.牌人工腎臟臺灣總代理,85年至86年嘉義醫院有向杏昌公司採購TORAY.牌人工腎臟,當時負責嘉義地區業務的人員為乙○○,在市調查站所述屬實(詳偵查卷第43頁、第49頁),並有「嘉義醫院請購單」及杏昌、杏全及醫全3家公司估價單在卷可稽(附於調查卷第257頁至319頁),至黃日華於偵查中改稱:杏昌公司有無要求杏全及醫全等2公司提出估價單之業務不清楚,於本院更二審亦稱:其只是杏昌公司名義上董事長,未實際參與公司業務(詳偵查卷第43頁,本院更二卷第55頁),與前述情節不符,殊不足取,另證人即醫全公司負責人甲○○雖於本院證稱:其公司之估價單是公司自己寫後寄到嘉義醫院,杏昌公司並未告知其估價單的價款,惟又稱:嘉義醫院並未通知比價,是杏昌公司通知去投標的,因其為杏昌公司之經銷商,以總公司之報價加上其應得之利潤,價款較高,故均未曾得標,經查醫全公司雖曾參與比價,但前後10次參與均未得標,且所標之單價,10次均為一千二百三十五元,從未變動,有請購一欄表可證(附於調查站卷第8頁),故其所稱:杏昌公司並未告知其估價單的價款一節,殊不足取,則被告確未依規定參與比價,應可認定。
三、本件須審究者,乃被告乙○○與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間,就未經公開比價程序,即逕將「估價廠商」及「最低價廠商」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情事,究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已,經查:
(一)查被告乙○○明知嘉義醫院僅向杏昌公司詢價,然其為使杏昌公司以最低價得標,乃將杏昌公司估價單所填「TORAY」牌人工腎臟,單價九百十元」報價價格,告知地區經銷商杏全及醫全公司,委請杏全及醫全公司一併郵寄估價單,配合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文書作業,以形式上符合嘉義醫院採購規定,俾利杏昌公司得標等情,已如前述。又被告乙○○於偵訊及本院更㈠審中亦供稱:嘉義醫院向杏昌公司購買人工腎臟時,因公家機關採購需要3家廠商估價單,杏昌公司會同時通知杏全及醫全公司郵寄估價單,杏全及醫全公司是支援杏昌公司,讓杏昌公司順利取得銷售權,這是同業間的默契;但我們3家公司均沒實際到場參加投標,嘉義醫院只要看到3家廠商的估價單,就由出價最低者得標等語(詳偵字第6622號卷第62頁、本院更㈠卷第21頁至第23頁頁)。則被告乙○○顯明知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僅向杏昌公司詢價,且意由杏昌公司得標,其為順利得標,竟商請杏全及醫全出具估價單,俾配合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文書作業,無庸到場參與公開比價,逕由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由杏昌公司以最低價得標等情,足認被告乙○○與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間,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至被告乙○○於本院更審雖辯稱:伊不清楚嘉義醫院採購程序如何,並未參與嘉義醫院內部文書製作,亦不知是否有他家公司參與,並無偽造文書云云(詳本院更㈠卷第34頁、第35頁)。然查,杏昌公司係代理國外醫療器材,被告乙○○與公立醫院交易多年,當知公立醫院採購物品,無論以公開招標或比價為之,均須遵守法定程序。尤以公開投標程序,更為公家機關採購物品時,務必遵守之規定,以杜弊端。則被告蔡委昇當已知悉嘉義醫院採購須3家以上廠商估價單,其用意在昭公信,豈能無庸經公開比價程序,即由杏昌公司得標,是由被告乙○○與公立醫院交易多年經驗,被告乙○○對此當難諉為不知,且「TORAY」牌人工腎臟,係被告公司獨家代理,為其所自承,自不可能有他家參與投標,被告既明知杏全及醫全出具估價單均屬陪標,事實上並未公開招標或比價,乃提供標單,供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便宜行事,略過公開比價程序,是其與胡敏成及孫福珠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為明確,所辯亦不足取。
(二)再按刑法處罰偽造文書罪,旨在保護文書實質真正,雖同時另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之一,但亦僅祇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有無實受損害,在所不問;且此所謂損害,亦不以經濟價值為限(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1111號判判例參照)。又公務機關採購物品,須依照公開招標或比價方式辦理,除藉由競爭以降低成本外,亦在確保公務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之公正性與正確性,避免私相授受、濫用公帑,以昭公信。
查本件被告乙○○通知杏全及醫全提供估價單,俾利形式上符合招標文書作業,明知3家廠商,均未實際到場進行公開比價程序,即由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將參與比價廠商及最低價廠商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渠等職務所掌公文書,使杏昌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故嘉義醫院前開採購並未經公開比價,竟仍登載參與比價廠商及最低價廠商不實事項,此情要已足生損害於嘉義醫院辦理採購醫療器材公正性,殆可確認。
(三)至被告乙○○於本院更㈠審中復辯稱:杏昌公司報價係沿續83年間得標價格,每個九百十元,較諸杏昌公司向彰化醫院報價,每個九百六十元為低,足見杏昌公司並無綁標獲利情事一節。惟查:查杏昌公司先後以單價九百十元、九百六十元價格,將TORAY.牌人工腎臟分別售與嘉義醫院及彰化醫院,有嘉義醫院請購單及彰化醫院85年醫療用衛材招標合約明細表存卷可參(詳調查卷第257頁、本院上訴卷第58頁),被告乙○○所提售價差額,雖能證明渠等所為,非基於圖利意圖,而與圖利罪嫌無涉。然其為規避法律所訂採購程序,而與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偽造公文書犯行,終究無從卸責。故被告乙○○執此售價差額,辯稱並無偽造文書犯行,要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乙○○偽造文書犯行,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又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雖無公務員身分,然與有公務員身分之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共同實施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依前開規定規定,仍以共犯論。
四、查被告乙○○與胡敏成、孫福珠共同與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事項於公文書罪,被告乙○○與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間,就前揭偽造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乙○○就附表所示先後10次犯行,其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五、原審認被告乙○○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有罪之判決書事實欄為適用法令之依據,應將法院依職權認定與犯罪構成要件有關事項,詳記於事實欄,然後於理由中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證據,使事實及理由兩相一致,方為合法。另共同正犯之成立,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要件。此項要件自應於事實欄為詳實記載,再於理由,說明其憑以認定證據,始稱適法。本件原判決理由,雖記載被告乙○○與共同被告胡敏成、孫福珠,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然未說明其依憑,且事實欄亦未認定被告乙○○與共同被告胡敏成、孫福珠,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致使判決失其依據,顯有理由不備違法。㈡原判決於主文欄,判處被告乙○○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三年,然於理由欄,竟記載諭知被告乙○○緩刑一年,則原判決主文與理由相互矛盾,均有未合。被告乙○○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為配合公務機關採購程序,乃央請其地區經銷商杏全公司、醫全公司支援,配合出具估價單,以利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文書作業,其既未參與公開比價,仍由共同被告胡敏成及孫福珠,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公文書,俾利杏昌公司得標,然參酌被告乙○○犯罪手段平和、亦無故意抬高價額圖利,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又被告素行良好,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6條、第213條、第74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炎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楊子莊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嘉義醫院85.09至86.12請購TO-RAY牌人工腎臟一覽表│├─┬─────┬────────┬─────┬───┤│編│請購日期│三家估價廠商│最低價廠商│採購人││號│││││├─┼─────┼────────┼─────┼───┤│01│85.09.09│杏昌、杏全、醫全│杏昌│胡敏成│└─┴─────┴────────┴─────┴───┘│02│85.10.15││││├─┼─────┤││││03│85.11.06││││├─┼─────┤││││04│85.11.22││││├─┼─────┤││││05│85.12.14│杏昌、杏全、醫全│杏昌│胡敏成│├─┼─────┤││││06│86.01.08││││├─┼─────┤││││07│86.02.14││││├─┼─────┤││││08│86.05.19││││├─┼─────┼────────┼─────┼───┤│09│86.08.21│杏昌、杏全、醫全│杏昌│孫福珠│├─┼─────┼────────┼─────┼───┤│10│86.12.13│杏昌、杏全、醫全│杏昌│孫福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