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國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1,090,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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