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68號原告 邱煥火 即祭祀公業 邱烋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複代理人 陳孟萱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請屆時到場。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滿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