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8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石哲寧 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105年度執聲字第25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雄檢 欽峨 10
5年執聲他1283字第38541號函送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逕向鈞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時,未函告聲明人案件辦理進度,而聲明人因學歷程度僅國中畢業,不諳法律,無法及時於鈞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56號定應執行刑裁定前,具狀撤回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響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益,故本件辦理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檢察官執行方式容有不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請裁定更正檢察署檢察官不當執行(即聲請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云云。
二、惟查: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訟訴法第48
4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函調本院105年聲字第656號聲明人定應執行刑案件,聲明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8所示各罪,包含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部分)及不得易科罰金各罪(附表編號2-18部分),係由聲明人於105年1月18日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依聲明人之請求而於105年6月2日向本院聲請就聲明人上開各罪定應執行刑,並檢附聲明人出具之「刑事聲請狀」(見本院105年聲字第656號裁定卷第6頁),而本院於105年6月24日依檢察官之聲請而裁定聲明人就上開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1月,並已於105年6月30日送達聲明人在案,此有送達證書可按(見同上卷第54頁),嗣聲明人於10
5年11月16日始具狀聲請撤銷本院裁定並提出抗告(見同上卷第57頁),經本院於106年1月9日以抗告逾期為由裁定抗告駁回,並於106年1月22日送達聲明人在案(見同上卷第71-73頁)。然本件聲明人上開聲明異議主張伊未及時向本院撤回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致其權益受損,要與上開法條所指「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之要件不合,而非聲明異議制度所得救濟。
(三)綜上所述,聲明人就本院已確定之裁定(即本院105年聲字第656號)再以聲明異議方式為爭執,核與上開聲明異議規定之要件不符,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孫啓強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王佳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