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602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被告友力通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鳳珠 被告 莊婉青
黃河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貳萬壹仟零陸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就附表所示借款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契約書第14條(見本院卷第21頁)在卷可稽,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1,06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於民國107年9月18日以民事聲請狀(見本院卷第61至62頁)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21,06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核原告聲明之變更乃屬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情,依上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友力通運有限公司(下稱為友力公司)於104年3月17日向原告借款3,300,000元,借款期間為104年3月17日起至107年3月17日止,利息計算方式為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73%機動計算(目前為年息4.1%)或年息4.1%孰高計收;並約定未依約履行債務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之部分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友力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鳳珠、被告莊婉青就上開借款與原告訂立連帶保證契約,依約定連帶保證人就友力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與債務人對於原告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二)嗣被告友力公司分別於106年4月13日、106年10月11日簽立變更契約書,約定以被告黃河清為連帶保證人,並將借款期間展延至108年9月17日止。詎被告友力公司僅還款至107年3月19日,迄今尚欠721,062元未受清償,依授信契約書第8條之規定,被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友力公司自應清償其所積欠之款項。原告於107年4月20日寄發催告通知函與被告友力公司、黃鳳珠、莊婉青、黃河清。被告黃鳳珠、莊婉青、黃河清就附表所示之借款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友力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變更契約書、存證信函、放款債務明細查詢(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8頁、第69頁至第73頁),核屬相符,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揆諸上開法律明文,被告友力公司自應負清償責任。又被告黃鳳珠、莊婉青、黃河清為友力公司就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黃鳳珠、莊婉青、黃河清連帶負清償責任,自屬有據。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一(變更前訴之聲明)┌──┬─────┬─────┬─────┬─────┬──────┐│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請求期│違約金請求期││││││間及計算方│間及計算方式││││││式││├──┼─────┼─────┼─────┼─────┼──────┤│一│借款│721,062元│721,062元│自107年3月│自107年4月17│││3,300,000│││17日起至清│日起至清償日│││元│││償日止,按│止,逾期在6││││││年息4.1%計│個月內者,按││││││算之利息。│4.1%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4.1%之│││││││20%計算違約│││││││金。│└──┴─────┴─────┴─────┴─────┴──────┘
附表二(變更後訴之聲明)┌──┬─────┬─────┬─────┬─────┬──────┐│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請求期│違約金請求期││││││間及計算方│間及計算方式││││││式││├──┼─────┼─────┼─────┼─────┼──────┤│一│借款│721,062元│468,848元│自107年4月│自107年4月17│││3,300,000│││3日起至清│日起至清償日│││元│││償日止,按│止,逾期在6││││││年息4.1%計│個月內者,按││││││算之利息。│4.1%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4.1%之│││││││20%計算違約│││││││金。││││├─────┼─────┼──────┤││││252,214元│自107年4月│自107年4月17││││││17日起至清│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按│止,逾期在6││││││年息4.1%計│個月內者,按││││││算之利息。│4.1%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4.1%之│││││││20%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