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創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4號、第161號、第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吸食器壹組及玻璃球貳個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吸食器壹組及玻璃球貳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㈠犯罪事實欄一(二)第5列之「必於翌(28)0時20分許日得
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更正、補充為「於翌(28)日凌晨0時20分許,得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犯罪事實欄一(三)第1至2列之「於100年12月13日17時許,在嘉義市○區○○○街○號『天下釣蝦場』內」更正為「於100年12月13日21時許,在嘉義市○區○○路○號『香堤汽車旅館』內」。
㈡證據部分補充:另案被告 蘇俊同 之供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第二分局同意搜索切結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查獲毒品案件採尿檢體委外送驗表、100年12月13日21時50分許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被告甲○○簽署之100年12月13日採尿同意書、100年11月28日採尿同意書、100年11月8日勘察採證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嫌疑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更正為「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嫌疑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更正為「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涉嫌毒品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各為:1E0000000、1C0000000、2F0000000)」更正為「檢體編號各為:1E0000000、1C0000000、2F0000000)」。
㈢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15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年8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甲○○於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涉犯本件3次施用毒品之罪,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檢察官逕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即無不合。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甲○○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前曾因施用毒品而經觀察、勒戒,竟未思悔改,起意再為上開施用毒品犯行,顯然缺乏禁絕毒害決心,並考量施用毒品犯行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危害他人,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2個,均係供被告甲○○所有供本件犯罪事實欄一(三)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金福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毒偵字第14號、第161號、第22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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